日前,浙江省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一是对个人的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到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一方为持证残疾人)、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或属于孤儿、持证残疾人,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是对单位的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对就业创业服务的补贴。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
四是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等;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
来源:浙江发布 2025年2月11日